我叫罗严玲,身份证号43038220020821XXXX,我实名投诉韶山市交警大队汤永宁警官在第430382420260000080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只听小型轿车方、刻意隐瞒对方重大违法事实、偏袒小车方适用法律、颠倒路权原则、责任划分明显偏袒肇事方,履职不当、执法不公,疑似与小车驾驶员串通一致,请求相关部门的领导依法核查、依规追责,公平公正处理。
2026年5月7日18时许,我骑电动摩托车在国道354靠右正常直行,胡英驾驶小型轿车在弯道、黄色实线禁止掉头路段,违法压黄实线掉头并倒车,撞上在道路靠右侧正常行驶的我,撞上我后小车车主立马往前开了一段距离,才下车拍照,事故导致我受伤住院。(小车车尾撞到我电动车,碰撞痕迹在小车车尾,可从照片中看出) 交警作出的第4303824202600000808号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问题:
- 无视客观铁证,刻意隐瞒肇事方核心违法事实
现场照片清晰可见,交警汤永宁只听肇事者胡英一方陈述,对其违法弯道+黄实线掉头、并且倒车的关键事实视而不见,我在非机动车道直行无责却被认定主要责任;
- 违背法定路权原则,颠倒主次因果,明显偏袒肇事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行规则,无论对向还是同向,掉头车辆不得妨碍正常直行车辆。我全程靠右合法直行,无占道、无逆行、无违规行为;事故发生于傍晚雨天湿滑弯道,视线不良、制动距离受限,我已尽合理避让义务。
办案民警违背基础路权原则,错误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将肇事方违法掉头、主动制造危险的过错转嫁给正常直行的投诉人,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 偏袒小车方适用法律,执法不严谨、不公正
办案民警仅套用“未保持安全距离”条款,判定主责给我,刻意隐瞒弯道禁止掉头、黄实线禁止掉头、掉头安全操作原则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刻意隐瞒事实、随意判责的行为。
- 程序存在瑕疵,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办案单位扣留双方车辆后,未依法告知我方车辆检验情况,擅自放行对方车辆,未保障投诉人知情权、异议权,间接导致事故责任认定不公。
综上,本次事故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肇事方违法过错重大,办案民警未依法公正履职,存在执法不公、履职不当、偏袒一方的问题,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公安交警执法公信力。
现请求相关部门严肃调查:1. 核查本次事故办案民警履职情况;2、严查工作作风和廉洁作风;3、请求公平公正处理,严查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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