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退役军人合法住房保障权益的投诉信
投诉人:李龙
身份:退役军人、原益阳市大通湖区农垦职工
被投诉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事由
大通湖区住建局违法将投诉人合法房屋认定为 “空心房”,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定职责,拒绝落实退役军人危房改造优待政策,存在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退役军人合法住房及财产权益。
投诉请求
1. 请求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责令被投诉单位撤销 2026 年 5 月 8 日《答复意见书》,立即纠正违法认定房屋、拒绝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的错误行政行为;2. 责令被投诉单位依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优先受理、审核、办理投诉人危房改造申请,足额落实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
3. 责令被投诉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对案涉房屋开展正规房屋安全鉴定;
4. 核查被投诉单位敷衍履职、行政不作为、漠视退役军人权益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办理及整改结果。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 1984 年入伍、1989 年退伍的退役军人,同时为原大通湖区农垦下岗职工。1992 年合法购置案涉房屋,持有合法产权凭证,系本人在大通湖区的唯一住房,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建成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墙体破损、瓦片、房梁、门窗、搭建的院落的门、砌墙的砖等材料被他人拆走,房屋剩下一个空壳,存在重大居住安全隐患。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单位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主张享受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却遭到无理拒绝。被投诉单位 2026 年 5 月 8 日出具《答复意见书》,以政策到期、房屋属 “空心房” 为由,驳回全部合法诉求,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落实退役军人优待政策,其行为严重违法:
一是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相关规定,拒不执行退役军人危房改造优先保障法定优待,漠视退役军人特殊权益;二是无任何法律依据,擅自将合法、唯一住房定性为 “空心房”,滥用行政职权,逃避房屋安全监管责任,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
三是拒不履行住房安全监管职责,推诿敷衍、消极履职,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
现依法提起投诉,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督促整改,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若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投诉人将通过全部合法途径坚决维权。
此致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益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人:李龙
202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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