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龙
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事项
1.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审核职责,对我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依规作出补助行政确认;2.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对案涉危房启动安全鉴定程序,制定排险解危方案,相关费用按财政规定承担;3. 恳请贵局纠正2026年4月3日《答复意见书》、4月17日《程序性回复》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违法问题,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我系大通湖区原农垦职工,合法持有1992年案涉房屋权属凭证。该房屋年久失修,又遭周边群众损毁门窗、房梁、屋内财产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依法向贵局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及房屋安全鉴定,但贵局未依法履职,存在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当问题。
其一,贵局怠于履行危房改造补助审核职责。贵局错误适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以户籍迁出为由拒绝审核,无视房屋属国有垦区的事实,未按《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开展实质审查,仅以户籍推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我将按2026年1月28日实施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6个月后将户籍迁入大通湖区。其二,贵局未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贵局仅设置围栏,未开展专业安全鉴定、未制定排险方案,还要求我自行承担鉴定费用,违法转嫁法定责任,违背行政履职原则。其三,贵局用程序性回复敷衍履职。4月17日的回复仅告知救济途径,未对我《异议书》中提出的事实、法律错误问题作出实质回应,违反全面履职原则。
综上,我的房屋安全隐患紧急,且符合垦区危房改造政策,贵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现特提出本申请,请求贵局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履职。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李龙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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