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通湖区住建局《关于投诉房屋安全及危房改造补助事宜的答复意见书》的异议书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
唐文华
2026-04-07 21:12:57

关于对《关于投诉房屋安全及危房改造补助事宜的答复意见书》的异议书

异议人:李龙

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西岸润泽府,电话:1897585XXXX

被异议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异议事项:

针对贵局2026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投诉房屋安全及危房改造补助事宜的答复意见书》,异议人认为该答复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及履职尽责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现依法提出严正异议,请求撤销该错误答复,并依法重启相关程序。

一、 事实认定严重失实,核心证据采信违法。1. 非法排除原始书证。异议人提交的1992年9月21日《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款收条,系合法形成的书面证据,证明力远高于言词证据。贵局仅凭原房主“不记得”的单方陈述,直接否定书证效力,且未对签名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亦未核查4800元购房款流向,未尽法定调查职责。2. 基础事实混淆错误。答复中将实际买受人错误表述为“李伟阳”,将成交年份及价格错误描述为“1993—1994年约4000元”,上述事实与书面证据完全相悖,足见贵局调查流于形式,认定事实基础错误。

二、 法律适用错误,刻意混淆政策主体。1. 适用法规明显不当。案涉房屋位于国有垦区,依法应适用《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湘发改农〔2011〕1537号)等专项政策。贵局错误引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并以“户籍迁出”为由驳回申请,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属张冠李戴。2. 推诿历史遗留责任。贵局以“2011-2018年未申请”为由拒绝补助,但未审查当年是否因贵局宣传不到位、信息漏报等行政原因导致异议人无法申请。对于农垦老职工的历史保障问题,行政机关负有主动排查、兜底保障的法定职责,不得以简单“过期”为由推诿责任。

三、 行政不作为,违法转嫁法定监管责任

1. 转嫁监管财政责任。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贵局作为房屋安全监管主体,面对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却要求处于特困状态的异议人“自行鉴定、自行承担费用”,属于明显违法转嫁法定责任。2. 未履行实质解危职责。贵局仅采取设置围栏等最低限度物理管控措施,未依法落实危险房屋加固、拆除或治理等实质性解危措施,构成行政不作为。3. 财产损失未追责。在异议人不知情且未申请期间,贵局未尽合理通知及保管义务,导致屋内财产(含原房产证)遭洗劫一空,房屋主体结构被破坏,该损失系贵局不作为所致,应依法承担责任。

四、 行政程序违法,剥夺相对人救济权利。1. 未告知法定救济途径。答复意见书仅笼统告知“联系咨询”,未依法明确告知异议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机关、具体路径及法定期限,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救济权利。

2. 未落实特困帮扶机制。对于异议人家庭“重病特困”的客观事实,贵局仅表示“理解”而未启动任何实质性帮扶或核查程序,程序缺失,处理结果显失公正。

五、 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特请求:

1. 依法撤销大通湖住建局2026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投诉房屋安全及危房改造补助事宜的答复意见书》;2. 责令贵局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严格依据国有垦区政策,重新核实房屋产权、农垦职工身份及危房改造资格;3. 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及解危法定职责,相关鉴定及治理费用由财政先行垫付;4. 依法书面告知异议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权利、机关及期限。

此致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异议人:李龙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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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4-17 15: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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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华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信

申请人:李龙

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事项

1.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审核职责,对我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依规作出补助行政确认;2. 恳请贵局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对案涉危房启动安全鉴定程序,制定排险解危方案,相关费用按财政规定承担;3. 恳请贵局纠正2026年4月3日《答复意见书》、4月17日《程序性回复》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违法问题,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我系大通湖区原农垦职工,合法持有1992年案涉房屋权属凭证。该房屋年久失修,又遭周边群众损毁门窗、房梁、屋内财产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依法向贵局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及房屋安全鉴定,但贵局未依法履职,存在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当问题。

其一,贵局怠于履行危房改造补助审核职责。贵局错误适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以户籍迁出为由拒绝审核,无视房屋属国有垦区的事实,未按《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开展实质审查,仅以户籍推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我将按2026年1月28日实施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6个月后将户籍迁入大通湖区。其二,贵局未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贵局仅设置围栏,未开展专业安全鉴定、未制定排险方案,还要求我自行承担鉴定费用,违法转嫁法定责任,违背行政履职原则。其三,贵局用程序性回复敷衍履职。4月17日的回复仅告知救济途径,未对我《异议书》中提出的事实、法律错误问题作出实质回应,违反全面履职原则。

综上,我的房屋安全隐患紧急,且符合垦区危房改造政策,贵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现特提出本申请,请求贵局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履职。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李龙

2026年4月18日

2026-04-17 18: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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