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山东人,一直对观看浏阳烟花抱有美好的期望。3月下旬看到视频号发布的3月28号浏阳天空剧院将燃放七彩祥云及幸福树烟花,而且七彩祥云是首次三层叠放,盛况空前,我和孩子先是订了机票前往长沙,费用988,然后又订了从长沙前往浏阳天空剧院的往返直通车125元,为了留住美好瞬间,又在其官方平台订了营地南区观赏票,一个158,一个398的跟拍。结果,七彩祥云是普通版,不是三层叠放,其次没有宣传中的幸运树燃放。随拍团队,一个摄影师跟拍五个客人,实际上在烟花燃放的时候,并没有给我拍照片,只是录像,这个事前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跟我沟通,其次,说好的给我拍两组燃放镜头,最后烟花燃放完了,直拍了一组。后续跟工作人员交涉,他们说可以放点小烟花给我补。一是大巴车返程有时间限制,不可能等我一个人,其次,我第二天要乘高铁返回,必须赶回长沙住下,因此我拒绝了这个方案,而且这个方案不合理,时间没提前跟客户确定,烟花是小烟花补拍,不能接受,最后由于沟通了浪费了大量时间,又打车赶到的大巴车候车点,到了长沙已经将近12点。住宿460,高铁车票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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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rj49u0n
本人反应的关于浏阳天空剧院欺骗消费者的问题,相关负责人已向我解释
2026-04-03 1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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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做如下回复,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您作为观众购买观赏票、观看燃放烟花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权益受到该法的保护。根据您的描述,浏阳天空剧院的通过视频号宣传“三层七彩祥云”“幸福树烟花”,而且“三层七彩祥云”首次为三层叠放,但在实际燃放时“七彩祥云”是普通版,不是三层叠放,也没有宣传中的幸运树燃放。如燃放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完全失去观赏效果,则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典型虚假宣传。如经营者燃放效果虽与宣传存有一定区别,但不影响实际观赏效果或影响较小的,则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或瑕疵。如属于虚假宣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或瑕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瑕疵担保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修。由于烟花燃放观赏效果具有瞬间性,建议您收集、固定证据进行维权。建议您首先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