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投诉人:李龙,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
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西岸润泽府
被投诉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投诉请求
撤销被投诉单位于2026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房屋安全及危房改造补助事宜的答复意见书》;
责令被投诉单位重新调查核实案涉房屋产权、安全责任及危房改造申请事项,依法公正处理;
责令被投诉单位纠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程序中的全部违法违规问题。
二、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被投诉单位在答复中虚构案涉房屋交易信息,将实际买受人李龙错误写成“李 伟阳”,将1992年9月21日成交价4800元,错误表述为1993—1994年约4000元,与投诉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收条》完全不符。同时,投诉人已提供合法有效书面交易凭证,被投诉单位却谎称投诉人“无合法书面协议”,仅以未过户为由否定真实交易,事实认定严重失实、违法。
法律与政策适用根本性错误
投诉人申请的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政策依据为农垦发〔2011〕2号文件,适用对象为农垦职工家庭。被投诉单位却错误引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以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驳回申请,属于政策适用对象混淆、法律依据错误,所作答复无效。
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行政不作为
被投诉单位未核实投诉人的农垦职工身份、垦区唯一住房、家庭重病特困(母亲患有肺癌,一级躯体残疾;女儿患有乳腺癌;妻子患有脑动脉瘤,视力残疾,;本人患有三级高血压、很高危)等关键事实,未开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仅凭户籍迁出信息草率驳回申请,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违法推诿房屋安全监管责任
案涉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住建及乡镇部门负有房屋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的法定职责。被投诉单位却要求投诉人自行鉴定、自行承担费用,违法转嫁法定监管责任,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被投诉单位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未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期限,未对房屋管控措施说明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程序严重违法。
三、投诉请求依据
为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纠正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政行为,现依法向贵单位提起投诉,恳请依法受理、核查处理,支持投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政府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人:李龙
2026年3月20日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