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语牙牙公司虚假承诺,诱导消费后拒不退款
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网友19du6qz
2026-02-06 11:55:24

举报人: 张博

联系电话: 1868490XXXX

被举报方: 长沙语牙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雷

联系电话: 1511149XXXX

经营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2栋302-1房

举报事由: 被举报方在销售声乐课程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未履行重要信息告知义务,且涉嫌无证办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6年1月7日,在抖音平台账号“语牙牙在线声乐课堂”的直播中,被引导添加其个人微信。在微信沟通中,对方持续通过直播和话术推销其声乐培训课程,并明确作出“随时可退,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口头承诺,且全程从未告知若退款可能需要承担分期付款利息等任何费用。

基于此承诺,本人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00元,并按其指定指引,在其淘宝店铺“语牙牙教育”下单,以平安银行12期分期支付了课程尾款5870元。经查,该分期为银行免息活动,账单利息显示为0。 此后,本人未与对方签订任何正式培训合同,除支付定金后进行的约半小时课程体验(“摸底课”)外,未接受任何正式课程教学。

2026年2月5日,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约定并申请全额退款。被举报方立即违反此前“随时可退”的承诺,单方面提出需扣除900多元费用的无理要求,并虚构出一笔不存在的“分期利息”作为退款前提,意图非法占有本人财产。

此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方“长沙语牙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记载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其实际开展的、以教学授课为目的并收取费用的“声乐培训”行为,已明显超出其登记经营范围,涉嫌无证办学,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涉嫌违法问题及法律依据:

1. 虚假宣传:以“随时可退”的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欺诈。

2. 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消费者行使正当退款权利时,单方面增设扣费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 未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可能影响消费者退款权益的“分期利息”(虽经核实为虚构)等关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 涉嫌无证经营:在未依法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地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扰乱了市场秩序。

5、该机构存在大量同类投诉,涉嫌系统性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本人查证,该商家并非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黑猫投诉”、“消费保”等公共投诉平台上,存在大量针对“长沙语牙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其操作手法与本人遭遇完全一致。

举报诉求:

1. 请求贵单位依法对被举报方涉嫌的虚假宣传、无证办学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2. 责令被举报方立即停止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 责令被举报方立即无条件向本人退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5970元整(课程费5870元+定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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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2-06 1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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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6-02-10 1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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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9du6qz”:

您好!对于您反馈的问题,为您分析、说明如下: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退回预付款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您的陈述,是您因个人原因提出解约,并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消费者可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退回预付款的法定情形。

二、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学一个月就付一个月,不学了的话,你就跟老师说,后台你就直接取消”的内容。假设该聊天内容是对方所说、聊天内容为真,且并无相反内容的陈述,聊天记录只能说明可以取消课程,但是没有明确说可以直接退还全部预交的款项。此时,如将聊天内容作为对双方签约时对方的单方承诺,您可解除双方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但是,需退还的金额并未明确)。

三、关于办学许可事宜。2020年长沙市教育局针对网友提出的“长沙开艺术培训工作室需要办学许可证吗?”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复:“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艺术培训仅在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且培训目的为艺术类升学考试的情况下,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其他情况均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见网络链接:http://wlwz.changsha.gov.cn/webapp/bm/email/viewPublic.jsp?id=272534)

建议您仔细查阅您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经营者有关该商品或服务的书面介绍等内容,并根据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协商办理相关退费;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您可向法院或仲裁委等裁判机构依法主张权利。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2026-02-06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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