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明诚驾校驾驶培训退费纠纷及不合理扣费问题
长沙市长沙县
网友4ri6fm9
2026-02-06 09:39:00

本人杨林川,于 2024 年 10 月 7 日 在长沙县泉塘的明诚驾校报名机动车驾驶培训,并通过微信向该驾校支付培训费用 3280 元。

报名后,本人仅完成报名及学籍注册手续,未参加任何理论课程或实操培训,未预约任何科目考试,驾校亦未向本人安排教练、练车时间或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后因本人工作发生客观变动,无法继续在该驾校学习,遂依法向驾校提出退费申请。

但该驾校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需扣除 2500 元费用,占已缴费用约 76%,仅同意退还极少部分费用。

本人认为:

1. 在未实际接受任何培训服务、未消耗教学资源的情况下,驾校仍高比例扣除培训费用,明显不合理;

2. 合同中关于退费的相关条款,扣费比例畸高,显失公平,属单方面霸王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驾校在退费协商过程中态度强硬,拒绝合理协商,校长于2.3号在我投诉12345后致电本人在电话里让我不服去告。并要求本人“自行走法律程序”。

目前,本人与驾校多次沟通无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现特向贵部门投诉,恳请依法介入调查该驾校的收费与退费行为,督促其合理退还本人不应扣除的培训费用,并规范其经营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文可提供缴费记录、电子合同及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此致

敬礼

求助人:杨林川

联系电话:180****9002

投诉日期: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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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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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ri6fm9”:

您好!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依约定(约定需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约定,按法定。根据您提供的驾驶员培训合同“六、退学、退费”约定有“已在交警部门注册的或已参加科目一考试的,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代缴费用、教材费和理论培训费用(按教学大纲规定课时计)、管理费计2500元,其他余款退还”的条款。据您自己陈述,您本人已完成报名及学籍注册手续,所以驾校应当是以此约为由要求扣除您2500元费用。

如果您与驾校签订的驾驶员培训合同,是由驾校提供的格式合同,那么前述条款的约定就面临着格式条款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鉴于此,建议您可先核对合同文本并回忆您与驾校签订合同时的细节,核实合同文本是否是驾校的格式文本、是否有就合同条款与您进行磋商,并(在合同文本确系格式文本的情况下)就上述涉及费用、退费等重大条款驾校是否有履行“合理提示+应你要求说明”的义务,从而决定是否主张前述退费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当然,您仍可与驾校就此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您可向法院或仲裁委等裁判机构依法主张权利。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九条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2026-02-07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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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hbywpgx
你退费成功了吗,我也是这个校区的今天去退费加了这个校长然后也要扣掉我2500
2026-05-25 2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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