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因为应聘到长郡云龙实验学校当老师,8月底租了株洲云龙新区人才公寓(株洲经投兴隆公寓),当时一共交了3150元,住了不到三天因临时调换工作到长沙,所以就办理了退房手续,也同意了管理方扣除相关费用的要求,公寓管理方答应将剩余的2600多元退给我女儿,但一直未退还,多次与经办人联系总是以上面未批为由不给明确答复。特请政府领导协助处理。
确定要提交回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