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益阳市资阳区的一名低保群众,我的身份证信息,被别人在长沙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注册了一家,现在撤销不了,天心区监督管理局态度很冷漠,就给了我几张纸,填了个表,其他向他们了解,根本就不搭理!我想求助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被法人”、“被股东”的情况层出不穷,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主体也是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对于群众的投诉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迅速果断处理。
若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诿、敷衍、拖延,受害人不要消极等待,可换一个途径维权。即: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xx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公司的设立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应当撤销,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由于工商登记基础的民事行为不真实,显然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不能一撤了之,有关部门还要根据这条线索进行深挖,进一步追责。
当初工商登记的经办人员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当初工商登记的经办人员是否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工商代办)”存在利益输送,从而在对工商登记资料进行审查时“放水”?这些问题也要查清,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
同时,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的不法分子应当严惩,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往往有不良目的,若不法分子利用该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776726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被冒用身份信息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冒名登记的流程是:记录冒名登记反映情况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进行调查和征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是先记录了你反映的情况,现在应当是正在处理程序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建议你向公司注册地公安局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王欢,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律协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诉讼专精于建设工程以及房地产专业等法律服务。手机:15802676767,邮箱:wanghuan1@tahoha.com,226968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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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被法人”、“被股东”的情况层出不穷,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主体也是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对于群众的投诉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迅速果断处理。
若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诿、敷衍、拖延,受害人不要消极等待,可换一个途径维权。即: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xx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公司的设立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应当撤销,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由于工商登记基础的民事行为不真实,显然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不能一撤了之,有关部门还要根据这条线索进行深挖,进一步追责。
当初工商登记的经办人员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当初工商登记的经办人员是否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工商代办)”存在利益输送,从而在对工商登记资料进行审查时“放水”?这些问题也要查清,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
同时,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的不法分子应当严惩,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往往有不良目的,若不法分子利用该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776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17183654(微信同号,欢迎添加)电子邮箱:Yan78417099@163.com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被冒用身份信息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冒名登记的流程是:记录冒名登记反映情况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进行调查和征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是先记录了你反映的情况,现在应当是正在处理程序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建议你向公司注册地公安局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王欢,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律协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诉讼专精于建设工程以及房地产专业等法律服务。手机:15802676767,邮箱:wanghuan1@tahoha.com,226968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