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2018年4月份入职乳源瑶族自治县源茂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产品学术的工资,所有的学术费用由员工自行垫资,入职前承诺垫付学术款项和奖金发放不会超过半年。而后2019年9月公司自动将我劳动关系迁移到了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些公司,并重新更改市场,本人垫资已接近10万,没有去反抗公司任何要求。2019年年底本人找公司申请要回我的劳动合法收入,但公司已没有钱为由拖欠。2020年年初,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仅仅要回拖欠的6万元工资,还剩余3.2万。2020年5日,公司组织员工集体离职,再重新入职湖南省阳之康科技医药有限公司,并与上次做法相同,不给予任何劳动合同,仅要求先在各种空白内容的文件上签字画押,由公司保管。2020年9月公司领导李林峰找我清算2019年的工资奖金,核算下来剩余3.2万,让我主动离职,且2020年的所有奖金和学术垫资因公司没有钱想就此作罢,但本人未同意。2020年9月底,公司转帐1万元给我,告知剩余的需要下个月给,就这样每个月一直拖欠,到2020年11月还是未能拿到2019年应有的工资奖金,考虑到已经1年没有工资生活的情况下,于是找寻公司总负责人董晒金沟通难处,负责人要我11.23日早上来协商情况,当日总负责人董晒金仅仅告知我公司没钱要到过年时才能发放,2020年的工资奖金领导李林峰也拒不给予,并找寻各种不合理理由拒绝,且当日得知本人市场已经未经本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收回。本人稍微维权几句话,领导李林峰起身准备动手打人,并言语威胁,得幸现场多位领导劝阻本人才未受伤。整个会议9分钟本人有录音记录,可实查。
目前本人仅想要回自己的合法工资2019年剩余22045元,2020年1-10月份奖金垫资13196元,被迫离职劳动经济补偿2+1,计9000元,以上共计44241元。本人能提供的证据有单位在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录音证明以及多位已离职同事对于公司情况变化的证明。
本人仅仅只是小老百姓,没有什么人脉关系,根据查阅劳动法,因被公司两次换劳动关系,且没有给予相应的具体劳动合同,得知追回自己的劳动所得异常艰难。加上11.23日领导的言语威胁和动手的举止,本人维权甚至有生命风险。希望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各届爱心人士帮忙支招处理。本人党龄8年,一直牢记为人民服务,以后定也更多回馈社会。




谢谢各位的关注,我是发帖人本人。公司已于昨日积极解决了两年劳动欠款的问题,并支付了欠款,要求本人签署离职协议,本人不愿引起更大事端,也不追究劳动合同无故解除的经济赔偿。领导打人行为也已经被公司高层领导批评。再次感谢关注!
后续事态说明,借以网络力量,公司于11.26日同意将2019年至现在所欠的奖金和垫款结清,并让我处理帖文,后由于网站规定,无法撤销便只能本人声明。看公司态度尚可,我念人情并未要求补偿三年的劳动解约金,公司其意也希望我主动签下离职申请,我照做了。但离职后10月11月的工资分别为95.29元,397.7元,10月11月的提成奖金也未经过我同意都转移给了别人。2019年本人扣除社保基本薪酬至少有3000,2020年公司困难平均每月仅发2400元余,独在10月11月将基本薪酬降得如此离谱,长沙目前基本收入保障也是1700元,公司此行为再次让我觉得非常寒心,我们打工者赚着微薄的收入却还得三番五次却维权,这几日沟通省区领导,领导说她自己调岗变动无法负责,问公司财务财务部不管此事。希望有关媒体和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好好引导下公司对于劳动者权益应尽的责任,万分感谢!本人诉求仅一条,10月11月基本工资补差4310元能够给到我,彻底了结此事。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
由于您说的信息不够清楚,以下建议供参考:
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吧
参考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如果您单位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你还可以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罗立志律师,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主任 高级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办理了数百件诉讼案件,案件涉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最近五年时间承办了大量的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土地拆迁案件,以及为老百姓解决疑难问题。
罗立志律师:1557518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