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漓湘路川流不息的大货车严重扰民何时改善!
长沙市长沙县
太阳花女孩
2020-11-20 10:25:38

尊敬的领导和相关部门,

你们好!我是住漓湘路时代星城的住户,关于漓湘路上晚上货车扰民事件,我关注了好多红网和相关人员在政府网上反馈的信息,有以下回复,但货车扰民事件一直未得到改善,相反是园区内的车子越来越多,晚上鸣笛声音也越来越大。因为是城区主干道,完全禁行不太可能,但能否请你们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下噪声测量感受下。特别是漓湘路至东六路这段路,靠马路两边的房子有很多,有小学,有幼儿园。本来就有很多趟公交车通行,大小车通过,车辆非常多。例如时代星城靠马路边还有幼儿园,白天小宝贝们上课,碰到各种车子噪声,车子鸣笛声基本上很难听到老师们讲话,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和休息。作为居民,我们靠近漓湘路两边的房子,从早到晚都是在噪声中度过,长期下来已经影响了睡眠质量,精神也不太好。所以在此恳请尊敬的领导们一定一定要亲测下噪声,能否将大货车引流到南山路上通行,因本人实地体验过,这条路两边是厂房,不影响居民生活。同时请在漓湘路东一路段设置禁止鸣笛标识(如蓝思厂门口都设置了鸣笛标识,那为什么时代星城幼儿园门口不安装禁止鸣笛标识呢?),望你们能帮忙改善下生活,落实到位,非常感谢!

请参考往年回复:

漓湘路为星沙城区东西向主干道,沿线企业及厂区众多,是城区货运车辆主要通道。针对此情况,交警部门已常态化管控该路段交通秩序。同时,城区已属于禁鸣区域,下阶段,交警部门将针对性加强对违法鸣笛行为的管控。

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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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
2020-11-23 14: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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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管恩宽,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专精于劳动争议等法律服务。手机:15773200187,邮箱:444833440@qq.com

2020-11-23 13: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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