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法院支持涉黑虚假诉讼,县公安局对涉黑诉讼诈骗案拒不立案湖南红网《百姓呼声》:
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全兴公司)向你们反映一起民事领域的冤案,当地村霸曾利平等人勾结中方县法院法官曾祥勇枉法判决,将秦方向曾利平等四人的借款责任嫁祸于我公司,枉判由我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责任,给我公司带来近两千多万元损失的诉讼诈骗案。尔后,中方县公安局对我公司举报曾利平等四人涉嫌的诉讼诈骗案不予立案,系对有罪不追的保护伞,使我公司投诉无门,沉冤四年的民事领域”埋尸案”不能”开棺”纠错,请求你们在百忙之中为民主持公道,还我公司一个清白!事实如下:曾利平等四人与全兴公司购房为假,给秦方借450万元款是真。曾利平等人却以捏造支付给全兴公司购房款的虚假事实进行诉讼。(一)曾利平等四人与全兴公司购房为假。全兴公司是中方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从四川省广安市招商引进开发中方镇集贸市场(1号财富广场)项目的开发商。秦方伪造了全兴公司公章和原法定代表人杜文全印章,与曾彬云、潘小菊将全兴公司62个门面以2000元/㎡的单价(当时实际市场价7000元/㎡以上)捏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伪造的全兴公司印章到中方县房产局办理了备案手续(中方县房产局发现后已依法撤销该备案),秦方向全兴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杨久年称其向朋友借了450万元款打入全兴公司账户,诱导为全兴公司账户充流水。杨久年无力察觉其被套而同意,曾利平、潘小菊、曾彬云、曾泽宇将450万元打入全兴公司账户后,秦方将该借款随即从全兴公司账户全额领走(民事、刑事判决均已查明认定)。曾利平等四人明知其与秦方系真实的借贷关系,却以捏造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为据,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请求全兴公司返还450万元的民事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隐瞒其与秦方的借款关系及秦方已偿还200多万元的事实真相,中方县法院法官将曾利平等四人与秦方的借贷关系错判为我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责任,现民事判决已生效,中方县法院已执行拍卖全兴公司部分房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二)、曾利平等四人给秦方借款是真。1、秦方在曾利平等四人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的一、二审和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中多次反复陈述450万元是其向曾利平等四人的借款并支付了225万元的高利息,与全兴公司无关(见附后的民事庭审笔录)。2、全兴公司在曾利平等四人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期间向中方县公安局控告秦方涉嫌诈骗罪,中方县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查明并认定该450万元系曾利平等四人与秦方之间借款,并非支付给全兴公司的购房款。正因为曾利平等四人与秦方之间是借款关系,法院仅追究秦方伪造公司印章罪(见附后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3、中方县公安局局长胡思连给全兴公司不立案的口头答复中已确认该450万元系曾利平等四人与秦方之间的借款。二、更错得离谱的是,同是中方县法院对同一450万元定性矛盾。同是中方县法院对同一450万元在曾利平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中认定曾利平等人向全兴公司支付购房款,判决全兴公司给曾利平等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全兴公司请求追究秦方诈骗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中又认定该450万元为曾利平等人给秦方的借款。民、刑判决事实定性必有一对一错,却也拒不纠错。二、全兴公司因曾利平等人诉讼诈骗报请追责,公安有权任性,对罪不立。既然中方县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该450万元为曾利平等人给秦方的借款阻却了秦方的诈骗责任,也否定了曾利平等人向全兴公司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也就坐实了曾利平等人以其向全兴公司支付购房款为由提起请求全兴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且隐瞒了秦方支付了225万元的高利息的事实系虚假诉讼(或诉讼诈骗),故全兴公司随即向中方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曾利平等四人虚假诉讼(或诉讼诈骗)刑责,然而,中方县公安局明知曾利平等人已坐实其罪,就是有权任性,对罪不立。那么,中方县公安局是否具有不予立案的理由?请看中方县公安局给全兴公司下发不予立案通知的理由“曾利平、曾彬云等人打款450万至全兴公司账户上,对于该笔款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购房款,不影响曾利平、曾彬云等人打款至全兴公司账户后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构成或是不构成。”这就是中方县公安局不能自圆其说的所谓不予立案的“理由”。“也不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构成或是不构成。”这是多么的荒唐。此案件系省扫黑办交办案,怀化市委、中方县委及其政法委高度重视,且积极督办,尤其是市、县政法委多次与中方县公安局交涉、沟通立案,但不知中方县公安局有多大隐情,百般拒绝立案。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追究有关机关不立案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谢谢申请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茂路电话:18682630000二0二0年一月四日附:刑事、民事判决书;中方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