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教一个问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错吗?我是一名临聘老师,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中学工作,我的应发工资为3900元,2018年9月学校未买保险,却扣了我的保险钱1316.76元,只发了2583.24元;2019年8月底离职之后,学校没有办理停保,导致我所在的单位无法购买保险,于是我与学校负责购买保险的田慧老师联系处理这件事,她让我打1699.05元到学校账户上,说要购买九、十月份的养老保险,结果后来我发现她只购买了九月份的养老保险,十月份办理了停保,按理说她应该退还十月份的保险钱给我,之后我联系田慧老师,她刚开始是说学校不知道如何退钱给我,后来又表示这笔钱是学校替我垫付的,应该还回来,可是学校从来没有替我垫付过钱,每一笔钱都是我自己出的。无可奈何我只好寻求教育部门和劳动局的帮助,教育局领导打电话问她情况,田慧老师表示2018年9月的保险钱已经补发给我了,后来我和田慧老师对银行账单发现根本没有补发,2019年10月的保险钱在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查清了,这笔钱理应退还给我,并非田老师所说的补缴或是学校垫付,两笔钱合计2002.86,为了这个保险的事情,纠缠了整整一个学期,本来是很清楚的账目,被田慧老师说的好像一分钱都不欠我了似的,田慧老师说话颠三倒四,最后在证据的面前才承认这两笔账,结果这时候她又搬出了一个房租的事情,由于家距离学校较远,2018年9月我向学校申请住宿,当时学校同意免费提供住宿的,现在因为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慧老师却出尔反尔,表示要从我的保险钱中扣除一年的房租,这种做法令我哭笑不得,况且这完全是两码事,试问作为一个老师,怎能做出这样的事情,今天我作为一名受害者,想请大家来评评理,这个房租到底该不该出,田慧老师的做法是否太过卑鄙,能否因为我追要自己的保险钱而以房租为借口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