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内容:
现就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法人代表夏经理涉嫌利用职务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乱作为、不作为以及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进行联名举报,如有虚假陈诉之处,愿受法律制裁。
事件经过:
2001年7月6日,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甲方)与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授权给刘恩庆全权负责修建冷水滩沿江路27号房产;
2007年3月,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取得两栋安置商住楼建筑规划许可证,面积分别为3251平方和2592平方;
2007年12月6日,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取得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商住楼动工;
2009年前后,房屋建成,冷水滩外运公司依据协议取得北端四个门面及相应住宅楼。
2010年3月31日,刘恩庆与周行政给签订了冷水滩沿江路27号房产405室的购房合同及收款证明;
2011年9月29日,刘恩庆与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015年,刘恩庆被道县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2016年,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办理冷水滩沿江路27号房产总证,并配合实施了刘恩庆名下的房屋转移手续;同年,拟转移房屋被道县人民法院冻结。
2017年,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租金被道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2019年6月,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被道县人民法院驳回;2019年8月,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年10月,被执行人刘恩庆名下101、103、104、105门面进行司法拍卖,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第二次提出执行异议,拍卖被迫取消;
2019年12月2日,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在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举报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涉嫌利用职务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冷水滩沿江路27号8楼房产,面积700多平方,租金353504.86元。
被举报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活动事实:隐瞒《合资建房协议》,捏造产权事实,进行执行异议之诉并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还先后两次向道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迫使2019年11月24日的正常司法拍卖活动取消。
2001年7月6日,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甲方)与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其中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资合作修建商住楼一栋;第二条明确约定:商住楼分成办法及补偿条款,为补偿乙方为甲方修建的900平方米的商住楼,甲方将商住楼南端长39米,宽15米的土地交乙方使用,产权归乙方所有。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双方办证及税费事宜,其中约定了甲方负责提供有关证明并协助办理,办理房产证的有关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被举报人涉嫌乱作为、不作为活动依据:被举报人如果认为房产是单位的,为何不去公安机关报案刘恩庆诈骗?为何不去法院依法打确权官司?二是依据被举报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状,为何对冷水滩沿江路27号9楼刘恩庆房产不予追讨,对8楼出租房产2010年至2016年租金收入不予追讨,单单对道县法院冻结后划转的租金要求执行回转,二是目的何在?这是不是不做为、乱行为?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被举报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谋取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入,刻意隐瞒已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的既定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使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道县法院执行过程中,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分公司又先后两次提出执行异议,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导致2019年11月24日的司法拍卖活动被迫取消,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请贵委给予查实为盼!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