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潘久永、男、汉族,身份证4325021978020*****,户籍所在地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27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市场路工商质监所家属楼2单元402号(父母家)。我与杨晶于2008年8月8日结婚,因感情不和,我于2018年9月向冷水江市法院冷江法庭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6月5日,我再次向冷水江市法院提出离婚,2019年6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2019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离婚,附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济补偿10万元。做为一名人民法院审判官,一名主管民庭的副院长,不公正审理,秉公判决,特向上级反映,希上级部门对肖育平徇私枉法进行调查。
肖育平徇私枉法事实如下:
1、违反民事诉讼法回避程序
肖育平系原冷水江市湘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告律师陈熠在该所同事多年,且关系不一般,在得知我起诉离婚后,自己不但不回避,还是主动接手此案,成为该案主审法官,司法程序不合法;
2、高额精神损失费违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补偿]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事实上,我与被告根本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所得归各自所有,十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没有为家庭尽到义务,为人媳不孝、为人妻不贤、为人母更不尽职,在我生意失败前,家庭所有开支都是我承担,并每月给她零花钱1000元到3000元不等。生意失败后,也是我父母和二个姐姐帮我承担生活开支,不要说她付出较多的义务,连最起码的责任都没有尽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却判我经济补偿10万元。作为一名主管民庭的副院长、审判法官,难道不知道补偿的前提:一是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这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3、高额赔偿枉顾现实因素和本人承受能力
根据《婚姻法》第42条[适当帮助]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事实上,我们为了在长沙安家,我把我父母给我在冷江的婚房变卖,到长沙装修房子、购买家电等用品。离婚时,我提出对长沙的房子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却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我名下三家公司的股份分割,我向法院作出了陈述,三家公司都属贸易公司,长沙的二家企业现已注销,都没有任何固定资产,且亏损,如被告需要,我可以转让给她。在我负债累累(有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为证),生活无以为继、上有老下有小、现无固定工作、无房、无车、无任何资产情况下,却说我生活状况比被告好,判我经济补偿金10万元,做为一名副院长审判官,明显有失公允,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什么?这里面有没有利益输送呢?
4、无根据认定“过错方”
根据巜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不知道我违反了哪一点,就成了离婚中的“过错方”,判我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做为一名副院长审判官,没有事实作依据就能认定我是“过错方”,胡乱判吗?这不是徇私枉法叫什么?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肖育平身为人民法院副院长,一名律师出身的审判官,为配合被告,达到索取金钱的目的,就利用公权,不顾司法程序、不依据事实,在全社会推行“依法治国”的大政下,为了自己的私利,忽视国家法律,胡乱判决,公理何在?没有利益输送就不能得到公平判决吗?难道当今的法院就是封建社会的“衙门”,有理无钱莫进来吗?我始终相信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我希望相关领导能为我主持公道,给我一条活路!
潘久永叩谢(电话:183****5333)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