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雷爱菊,女,苗族,生于1952年6月1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尧里社区-小.区人民路019号,居民身份证:4312261952061*****.
被控告人:舒杰,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控告请求:
1、恳求上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追究舒杰的党员违反共产党组织纪律责任;
2、恳求上级监察委立案查处追究舒杰违反审判职责的行政纪律责任。
3、恳求监察委立案查处追究舒杰涉嫌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2---1997年期间,因麻阳县木材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却未经批准,在麻阳县内向当地居民借款集资,利息按照月息0.02元支付,用于公司经营,我便先后向该公司出借12笔款项共计49018元。至1998年9月,麻阳县纪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以来,虽我多次催讨,至今尚欠我大部分本息未予退赔。无奈之下,我于2012年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即向麻阳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回我的本息。10月份,我便向法院提交诉状,时任副院长的舒杰不准收案。我又反复到县人大、政法委等四大家反映恳求,到2013年才得以收案。可是仍没有依法开庭审理。对此,我逐级上访省、市、中央相关部门。自2016年,麻阳法院却以被告麻阳县木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怀化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指令麻阳阳法院重新立案审理。2017年,麻阳法院审理后又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又上诉,怀化中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麻阳法院责令我交纳鉴定费用2万元申.请司法会计鉴定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后,判决麻阳县木材公司偿还我本息1730元。我不服提出上诉,怀化中院维持原判。对此,我仍不服,已依法向怀化中级法院和湖南高级法院申诉,恳请同意再审。多年来,由于麻阳法院舒杰贪赃枉法、滥用职权,采取不收案、无理驳回等堵和设置障碍等拖的办法,致使我的诉求至今没有得到依法解决,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查处舒杰的下列党纪、政纪、违法犯罪事实,追究其党纪国法责任。
1、2013年,故意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并毁灭我的借据,拒绝受理我的民事起诉,剥夺我的诉讼权利和侵害我的财产权利;.
2、2015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麻阳木材公司涉嫌集资犯罪就以此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故意违法审判职责造成错案;
3、2017年,以承担需缴纳签定费为由,索收被告麻阳
县木材公司贿赂2万元;2018年阳历1旧27日星期六肽会群在城址
4、2018年,利用主管麻阳法院执行局工作便利,与同上室口所说该局长(已被作纪律处分)共同收受案件申请执行人田某赌还说然全赂5万元,恳求追究涉嫌贿赂共同犯罪及其主管领导责任。她两方发票
控告人:雷爱菊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