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关于对靖州县法院法官胡敦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于2018年4月16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但有关部门公然蔑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要保护胡敦德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真不知究竟为何?在举报人的坚持不懈努力下,在党媒红网的舆论监督下,靖州县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9日将举报人的公开实名举报依法层报移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已有半月多,举报人又与2018年12月11日通过靖州县检察院向怀化市检察院提交了书面举报,请求怀化市检察院对举报线索立案审查并逐项给与书面答复。举报人特将举报信公布与众并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下,以便依法对照依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二)依法、及时、高效;......。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略......。(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五)、(六)略......。
第二十二条除举报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日常接待之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定期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关于对靖州县法院法官胡敦德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举报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傅建杰是(2017)湘1229民初779号民事案件原告,在向靖州县检察院公开举报后再次书面向市检察院举报并请求书面答复。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而引发合同纠纷的原由,则是负有履行义务责任的被告利用其提供格式条款的便利,故意不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造成被告约定的交房期限不能确定具体的交房日期,逃避其依法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违反了《合同法》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傅建杰向靖州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确定其两年半交房期限的具体交房日期,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以被告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其约定的交房期限的起算日。该基本事实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为主要证据,极其简单,极其明确。因此,被告无法否认、辩论,也没有否认、辩论。
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立本案审理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确认,靖州县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诉状后确定了本案案由,并决定以简易程序审理,就表明靖州县法院已经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因此,如果本案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开庭审理,就应该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而本案的争议焦点自然就是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两年半交房期限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应该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心虚理亏不敢答辩,却通过非法手段,得到了该案独任审判胡敦德法官的支持。而胡敦德法官为了帮助被告逃避义务责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利用其手中的审判权力玩弄诉讼程序、破坏公正审判,与本案被告串通,欺诈诱骗本案原告,欺负原告欠缺法律知识,没有诉讼经验,不懂诉讼程序又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谋划了虚假自认骗局,致使原告无法行驶辩论权利。
三、本案的审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委托了特别授权的法律工作者韩某娜代理诉讼,但第一次开庭,出庭的却是被告单位财务人员陈某虹,被告法人代表及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韩某娜却借故不出庭。傅建杰当时并不知道这是胡敦德法官为虚假自认所做的特意安排,也不知道陈某虹没有自认的权利,而且对什么是自认一无所知,更不知道法院对此有依法告知的释明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只知道依法诚信的原则。
开庭后,胡敦德法官既不依法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也不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也不对被告主动提交的施工许可证进行法定程序的审核和公开审核结果,就直接质证确定了以2014年6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被告约定的两年半交房期限的起算日,且有意违反法律规定不向傅建杰做相关告知说明,诱使傅建杰信以为真,错误地认为,被告在法律的规制下终于愿意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为,确定被告交房期限的具体交房日期还有两种方法:既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确定以协议书签订之日作为交房期限的起算日;也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来确定,而按这两种方法确定的交房日期都要大大早于被告方自认的日期。按被告方自认的日期计算,被告的交房期限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之日2011年10月8日算起,已经比约定的交房期限延期了一倍零两个月,也就是五年零两个月,如此超长、宽松的交房期限,作为应依法履行义务的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就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进行答辩。
胡敦德法官当然知道这个道理,为了避开答辩,他特意精心谋划了虚假自认的骗局,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理解,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辩论权利,骗局得逞马上突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胡敦德法官以欺诈诱骗的手段剥夺了原告傅建杰的辩论权利,让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辩论就被判决驳回。其判决的理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也没有在协议书中约定。但这个突袭判决的理由,并没有经过依法质证和辩论,而且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本案明明是权力义务关系的合同纠纷案,理应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但胡敦德法官却故意以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规定来适用,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明显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适用的另一法条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更证明胡敦德法官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胡敦德法官明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又因被告举证不能不敢让其当庭举证辩论,不得已,只有滥用审判权力,指鹿为马,将被告的举证不能栽赃给原告。
四、胡敦德法官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归纳
1、胡敦德法官明知本案被告是履行约定的义务责任承担者,原告是约定的权利享有者。为帮助被告逃避义务责任,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不明确本案争议焦点,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它情形;
2、胡敦德法官欺负原告没有诉讼经验又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释明告知义务,谋划了虚假自认骗局,诱使原告信以为真,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应属于严重违法违纪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它情形;
3、胡敦德法官在两次庭审中都没有对事关争议焦点的自认予以明确,却无端的纠缠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的其它问题,应属于严重违法违纪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它情形;
4、胡敦德法官故意不按照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原告的证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审核判断并公开审核判断之结果,故意不对其进行质证和庭审辩论,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它情形;
5、胡敦德法官为了剥夺原告的辩论权利,连被告的答辩状都不敢在庭审中宣读。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但胡敦德法官却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第九天才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答辩状复印件,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和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它情形。
6、胡敦德法官明知本案是合同纠纷案,明知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却故意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用民法总则第三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适用,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明显违反适用法律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且滥用审判权力,指鹿为马,将被告的举证不能栽赃给原告,枉法裁判。
综上,胡敦德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已经触犯了刑律,达到了渎职犯罪案件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案条件。
敬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
举报人傅建杰
2018年12月11日
傅建杰身份证号:4330301952051*****手机号:139****6535
俗话都说,民不与官斗,可怜的平民老百姓,希望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能够好好听听老百姓的呼声。
就知道这是法官跟开发商勾结了
要么就是法官得到上面的指示要罩到开发商
平头百姓到依法办案的法院打官司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网上投诉也是艰辛困难重重哦
1、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法院真没那么黑,亲身经历一诉讼,预交诉讼费一千余元,胜诉后通知我全部退回,执行中,两次赴外省执行,分文未向我收取出差费用,后接通知去领款,作风好!
3、我所了解的,近年来,凡涉及与傅某的一切事务,要么去政府纠缠,要么网络攻击,要么对方为息事而给予其好处,均以得逞而告终,傅某也成为"名人"。此做法不敢苟同。
4、朗朗乾坤、依法治国,自己诉求理应依法进行,反感靠舆论博眼球。
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
是一种正义;
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
是一种责任;
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
是一种良知;
把了解的内幕告诉大家,
是一种道德;
把听到的谎言告诉大家,
是一种博爱;
把追求的真理告诉大家,
是一种信仰…。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管傅建杰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他栽赃诬陷国家公务人员,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做贼心虚之人何必胡言乱语。要知道,法律规定了“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傅建杰没有这样的特权,任何违法乱纪的腐败份子同样没有这样的特权,谁在违法乱纪请拭目以待,法律自会给出明确地回答。借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句式回应一句:“中国不是贪赃枉法者的世外桃源”。